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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欠物业费“慎打”失信大棒是种理性

    时间:2017-05-09 09:43:48  来源:人民网  作者:蒋萌

     

    近日,《湖北省社会信用信息管理条例》通过,将于7月1日起施行。据悉,这是全国首部社会信用信息管理地方性法规。条例规定,未经依法确认的公共事业及物业管理欠费信息不得作为实施联合惩戒的依据。

    “未经依法确认的公共事业及物业管理欠费信息不得作为实施联合惩戒的依据”,这条信息看上去好像不起眼,实际上却大有意味。正所谓,一个巴掌拍不响。在大多数情况下,物业公司处于强势地位,享有物业价格的“定价权”,服务质量的“自我解释权”,而业主则处于明显的弱势地位,弱势的业主不按时缴纳物业费,往往事出有因,很难说完全是业主一方的错误。所以,“欠缴物业费被录入个人信用档案”条款,难免被认为存在偏袒物业而有欺负业主之嫌。从《湖北省社会信用信息管理条例》中可以看见,欠物业费,将面临“失信”惩罚。单单从字面上理解,尽管有“依法确认”这个前提条件,但这该作何理解?也就是说,到底是一经确认,即成为实施联合惩戒的依据,还是基于业主拒不执行生效判决或裁决的情况下,才确认启动联合惩戒?似乎还存在着一定的商讨余地。如果非要把欠物业费和“失信”惩戒挂钩,更多的人肯定希望是后者吧。

    物业公司与业主关系紧张的情况屡见不鲜。究其原因,小区停车位归属争端、绿化面积与宣传不符、物业占用公共面积搞经营、物业公司擅自提高物业费、业主装修时向物业缴纳的押金迟迟不退、还有物业公司勾结流氓地痞垄断小区装修沙石供给……面对物业公司的种种“霸权”,业主们虽然有怒气乃至试图斗争,但受制于业主们无法专职维权,成立业委会手续繁琐,业委会委员费力没报酬,所以有效博弈不易实现,能将差评的物业公司炒掉的寥寥无几,偶有炒掉物业公司的例子还曾发生老物业拒不向新物业移交管理权的事。正因为有诸多难解的纠纷,一些业主觉得唯有拒缴物业费才是最有效的“武器”,这有以恶制恶之嫌,却也蕴含无奈。回过头看湖北的这个地方性信用条例,没有盲目地将欠缴物业费作为惩戒依据,而是以法治为前提,体现出管理理性,应予肯定。必须指出,信用不是筐,不能把所有情况一股脑地往里面装。信用必须建立在公平公正的基础上,不能拉偏架形成马太效应。至于物业与业主的纠纷,仍有待法治与规范解决,离不开社区管理的成熟。

     

                     责任编辑:王海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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